饮用水卫生平安设备及消费企业卫生标准标准第一章
为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平安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消费企业的卫生监视治理,保证涉水产品的卫生平安,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视治理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涉水产品消费企业选址、设计与设备、消费过程、原材料和成品储存、运输、从业人员卫生的根本卫生要求和治理规定
凡从事涉水产品消费的企业必须恪守本标准
地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视本标准的施行
选址、设计与设备的卫生要求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涉水产品消费企业消费场所的选址、设计和施工均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要求
选址、设计及设备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涉水产品消费企业应选择地势单调、水源充足、交通方便的区域
厂区四周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
消费过程中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粉尘、噪声等污染的消费场所必须单独设置,其与其它建筑(场所)应有一定的防护间距,并应有相应卫生平安和“三废”处理措施
涉水产品消费企业消费区、辅助消费区和生活区设置应能保证消费的连续性,做到功能分区明确,人流与物流、清洁区与污染区分开,不得穿插
厂区道路通畅,并有防止积水及扬尘的措施
消费场所应按照消费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设置原辅料库、产品加工消费场所、成品库、检验室、危险品仓库等场所
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辅助建筑和设备的设置应不阻碍消费场所卫生
应有与产品类型、消费规模相习惯的消费用房,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