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企业平安消费诚信治理公示承诺制度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平安消费诚信治理,促进企业落实平安消费主体责任,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企业平安消费诚信治理公示承诺制度,是指纳入诚信治理的企业要通过向社会公开承诺的方式,明确做到信守平安消费法律法规,落实企业平安消费主体责任。第三条初次纳入平安消费诚信治理的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开承诺内容;已纳入平安消费诚信治理的企业应定期向社会公开承诺内容(详细时间由各县(区)、各有关部门确定)。第四条企业平安消费诚信治理公示承诺制度的内容。企业每年要与当地乡镇(街道)政府或有关部门签订《平安消费目的治理责任书》,《平安消费目的治理责任书》中应有企业平安消费诚信治理承诺内容,并向社会公示承诺内容。承诺主要内容包括:(一)依法建立平安消费治理机构,装备符合法定人数的平安消费治理人员,保证平安消费治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履行平安治理职责。(二)依照国家有关平安消费法律、法规、标准,主动建立健全平安消费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到位。(三)依法对从业人员进展平安消费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按要求持证上岗;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要素、防备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四)杜绝违章指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现象发生。(五)加强消费现场平安治理,定期检查平安消费;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进展整改,严重隐患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六)依法制定消费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七)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视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八)自觉接受负有平安消费监管职责的部门、监察机构的监视和监察。(九)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平安消费职责。第五条企业平安消费诚信治理公示承诺的方式。企业以《平安消费目的治理责任书》为载体,通过信息网络、新闻传媒等方式,公开企业平安消费诚信承诺内容。第六条企业应当在门口显要位置公开本单位平安消费根本信息,保障企业员工及周边公众对企业平安消费的知情权。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