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航行警告系统1.世界航行警告系统1972年4月主管海上安全的国际海事协商组织(1982年改为国际海事组织)与国际航道测量组织成立了联合委员会,研究建立航行警报机义务和建立世界性通讯网来更有效地协调航行警报的发布
1973年5月该联合委员会决定世界无线电航行警告划分13个区,1979年政府间海事组织通过了419号决议,正式建立了世界无线电航行警告系统
将全球海域划为16个航行警告区
16个航行警告区海域的划分是为了协调无线电航行警告的播发而建立的,它与国家的疆界毫无关系
根据419号决议,每个国家要指定负责航行警告发布工作的国家协调
每个航行警告区域由所在的国家协商推选出区域协调人
国家协调人负责向区域协调人提供有关涉及区域的航行警告资料
区域协调人将搜集到的资料核对、整理和编辑之后,发布区域航行警告和刊印书面航海通告
我国地区在第11航行警告区内
第11航行警告区包括中国、南朝鲜、日本、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美国关岛、香港地区等
第11区协调人暂由日本承担,具体工作由日本海上保安厅负责经办
自1980年4月1日起第11航行警告区开始发布区域警告
2.警告内容凡有下列情况匀需发布无线电航行警告:(1)发现浅滩或暗礁;(2)发现异常磁区或变色海水;(3)沉船、障碍物、危险物、漂流物(包括大块浮冰)的发现、清除、变动情况及有关标志;(4)助航标志的设置、撤除、改建、移位、故障、灯质变更、漂失、复位等;(5)无线电导航设备的设置、变动、故障、关闭等;(6)自然航道或人工维护航槽的水深变化;(7)锚地、港界、禁航区、禁止捕捞区、禁止抛锚区、抛泥区、水产养殖区的划定、变动或撤除;(8)罗经标、测速标、消磁场的设置或撤除;(9)石油勘探、海洋地质调查、水文测量以及敷设、撤除、检修水下或架空电缆、管道或其他水上、水下作业
(10)钻井平台、大型浮筒的设置及撤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