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违犯职业道德行为处理方法中小学教师违犯职业道德行为处理方法第一条为标准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历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那么》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标准,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一般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别教育机构、青年宫以及地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判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判,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历
取消相关资历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犯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犯党的道路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犯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犯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阻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欺侮学生,虐待、损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任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方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作弊、故弄玄虚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