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款纠纷相关问题分析当前,随着市场经济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规模也随之扩大,城乡结合部农村被征用土地的数量逐渐增多,土地被征用后,因征地补偿款引起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在实践中,笔者注意到,此类纠纷的焦点问题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主体问题,即当事人是否享有农村村民待遇,能否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另一类则是在征地补偿款的发放过程中,农民利益被侵害的相关问题
本文试对以上两个焦点进行分析研究
一、农村村民待遇问题
参与一种社会活动首先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与条件
要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土地征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必须具有作为村民的资格条件
换言之,必须具有作为村民的“权力能力”
对于村民资格的具体评价与认定,在我国目前现行的户籍管理及农村集体土地及财产制度的框架下,一般情况下应当以户籍登记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将“村民”这一概念纳入其中,可见,“村民”属于法律范畴
成为村民的资格条件之关键在于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该村农业户口
而依最高人民法院汪治平先生总结则更为精辟即“只要合法地居住本村且属于农业户口即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而该“村民”户口,应由该村的村民委员会进行登记造册,并以公安机关登记、备案为准
而“合法地居住”笔者认为,要求其户口的取得必须合法,即通过正当渠道登记为该村的村民,衡量的标准应是我国现行户籍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
除上面论述的“户口”条件,笔者认为,在与土地有着密切联系的征地款补偿纠纷中,判定村民资格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应当是与户口联系的土地使用权
即一个人仅仅具有某一村的农业人口户口,即使是合法取得,但是如果没有与之相联系的土地使用权的存在,其村民资格也不应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