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李慧娟事件的宪法思考/张小玲对李慧娟事件的宪法思考张小玲引子: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女法官李慧娟在判决书上宣布XX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法《XX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某一条款与上位法冲突而自然无效,省人大主任会议作出要求地方人大对李慧娟法官免职的严肃处理的宣告
这一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强烈反响
有四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查《XX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效力,贺卫方,蔡定剑,董皞等著名教授在各大报纸上发表评论
作为一个有着一定法律信仰,追求公正,公平法律的本科大学生,这起事件也引起了我的思考
对李慧娟事件的宪法思考李慧娟事件首先让我想起了我国的法治状况,它折射出了我国整个法治建设中的很多问题
目前,我国的法治建设可谓是轰轰烈烈,锣鼓震天
可究竟法治是什么,我们离法治还有多远
亚里士多德说:“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一)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在现实生活中它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其它任何法律,法令不得与之抵触,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人都必须以之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三)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得到保障
(四)国家机关的权力必须受法律的制约
(五)司法独立
下面我将针对李慧娟事件,从法治的几个基本内容分析一下其所反映出来的宪法问题和提出我的建议
一、从人大行为上分析根据宪法第99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第1页共10页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立法法》规定,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
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XX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XX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在《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