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矿平安监管员治理方法第一条
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平安监管局等单位贵州省地点煤矿驻矿平安监管员治理方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00号)及管委会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驻矿平安监管员是由安监局派驻到各煤矿,专门负责煤矿平安消费监视治理及煤炭行业平安治理的人员,由安监局和经能局统一治理
驻矿安监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熟悉国家煤矿平安消费及煤矿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坚持原那么、不徇私情、廉洁自律,具有履行煤矿平安消费监视治理和煤炭行业平安治理的工作才能,热爱煤矿平安监视治理和煤炭行业平安治理工作
(二)身体健康,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45周岁以下
驻矿平安监管员采取定点驻矿方式,由百里杜鹃安监局和经能局统一安排,每矿至少派驻1名驻矿平安监管员
驻矿平安监管员岗位治理
(一)驻矿平安监管员必须通过培训,持证上岗,每半年轮岗一次
(二)关于被关闭煤矿的驻矿平安监管员,由百里杜鹃安监局会同经能局进展调整
(三)驻矿平安监管员必须接受各级平安监视治理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煤炭行业治理部门、煤矿平安包保组、安监局、经能局督查组和社会的监视
驻矿平安监管员的岗位职责要求及奖罚细那么
(一)催促所驻煤矿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平安消费监视治理及煤炭行业治理的有关规定,跟踪监视煤矿企业对上级有关部门查出的平安隐患进展整改,同一严峻隐患屡次检查仍然存在的,罚款500元/条,连续三次煤矿未整改又不及时汇报的,予以停岗处理
(二)及时掌握和理解煤矿采掘工程进展情况,对所驻煤矿平安消费工作监视检查不力,对擅自布置采掘工作面、擅自打开密闭、对违规施工隐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