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平安治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
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平安消费监视治理,确保消费运营平安,防止和减少消费平安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山东省平安消费条例》、《再生资源回收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方法
本暂行方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消费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通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本暂行方法所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是指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储存、分拣、拆解、打包、销售等进展无害化、资源化循环利用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和从事再生资源集散买卖市场运营,以及从事相关平安治理活动的部门、单位,均应恪守本暂行方法
法律、法规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平安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平安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平安消费监视治理的部门按照本暂行方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平安消费工作施行综合监视治理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平安治理工作
第六条供销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详细做好本社下属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平安治理工作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标准行业行为,组织人员培训,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平安治理信息征询和效劳
第二章企业平安消费条件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必须有固定的运营场所,依法获得营业执照,办理相关的备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