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当前行政法上的信任保护原则内容摘要民法领域的诚实信用原则扩张到公法领域始于德国,后经发展,不但一些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对其作出明文规定,而且在理论上被认为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有人甚至认为:“诚信原则既非行政法之一般原则,亦非行政法之基本原则,而应该是行政法之最高形式的原则
”应予承认,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法学研究和行政法中的运用相对来说还比较落后,当我们还在置疑信赖保护原则是否该适用于行政法的时候,许多国家和地区就已经高瞻远瞩将之确立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随着行政法学的发展,该原则在行政法上的作用逐渐凸现,本文在明确该原则内涵及沿革的基础上,对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上的具体体现、信赖保护的方式及该原则在当代行政法上的地位和重要作用作了阐述
力求突出信赖保护原则应有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信赖保护基本原则当代行政法前言基本原则是法的灵魂,任何国家的法都不可能没有基本原则,我国的行政法也不例外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制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制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处理的基础性规范
行政法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
”由于各国不同学者的概括、归纳的方法不同,对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表述也各不相同,目前各国行政法基本原则中形成历史比较长久、适用较普遍、为较多学者所认同的原则主要有: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等,这些原则构成了当代行政法基本原则主要框架
关于这些原则在当代行政法上的地位,近年来人们已取得较多共识,但关于行政紧急性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等在当代行政法上的地位,过去一直没有受到足够重视,一般的行政法论著也少有提及,教科书也没有将其列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序列中,即便偶尔有所提及,也往往是将其作为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涵之一略加论述
直到近年第1页共8页来,行政法学界才开始重视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上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