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企业管理体制的特点和经验新西兰的政府企业(governmententerprises)有时也被称为皇冠公司(crowncompanies)(参见ccmau,“briefingtotheincomingministerforstate-ownedenterprises”,newzealand,26july2002),主要有四种形态:国有企业(soes)、皇冠研究机构(cris)、皇家所有公司(crown-ownedcompanies)和皇冠实体(crownentities)
国有企业是政府所有的按照商业原则组建和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如新西兰邮政公司、铁路公司等
皇冠研究机构是从事科学和技术研究的机构,如农业研究所、土地保护研究所等
皇家所有公司的经营领域一般较特殊,并多为皇家全资所有,如学习出版公司、新西兰无线电广播公司等
皇冠实体也是属于特殊领域的,但不是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因此不受公司法的约束,而是由专门法律规定其目标和责任,如公共信托、彩票委员会、灾害赔偿委员会等
一、公司法和专门法是政府企业治理的基础《公司法》是任何公营和私营部门公司须遵循的基础法律,规定了公司设立、组织机构、公司与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等内容,除皇冠实体外的所有政府企业都应按照公司法注册或组成公司
专门法是对特定领域政府企业的所有权、治理和社会责任安排的特别规定,如《国有企业法》、《皇冠研究机构法》、《教育法》等
政府企业法规概要如图1所示
图1新西兰的政府企业法规概要政府企业的股东须按照公司法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有:采用或变更公司章程;严格限制公司债务责任;授权董事编制年度报告;任命和撤换董事;批准重大交易;批准公司合并;推动公司进入清算程序;询问、讨论和批评公司经营并通过公司经营解决方案;审查公司信息;其它强制权力等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拥有管理公司业务和事务、以及指导和监控公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