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与上帝在美国宪法中的用法一、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建立条款“和自由行使条款“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建立宗教的法律,或者禁止其自由行使(Congressshallmakenolawrespectinganestablishmentofreligion,orprohibitingthefreeexercisethereof;)“。一般宪法判例书中都把这一规定分为两款,前者称为建立条款“(establishmentclause),后者称为自由行使条款“(freeexerciseclause)。1外表看来,前者禁止政府协助信仰,后者禁止政府惩办信仰,目的大概都是维护个人宗教信仰自由。但在实践中这两款却经常出现矛盾。比方倘假设政府对教会财产免税,那么这种豁免是否构成建立宗教“?假设不对教会财产免税,自由行使“是否因而遭到阻碍?又比方,假设政府推行义务教育,对那些教义中不主张儿童接受过多教育的教派,比方Amish派,是否进犯了他们的自由行使?而假设政府豁免Amish儿童不必接受义务教育,那么这种豁免是否又构成建立宗教“?再比方,假设政府在军队中设立随军牧师,反对者会认为这违犯建立条款,但是假设政府不设立随军牧师,那些无法得到牧师指导的信仰者又会认为这违犯了自由行使条款。矛盾的产生的缘故大概是以上对建立宗教“的理解不限于政教合一、宣布国教,不限于国家与教会关系,而包括所有政府由于补助或豁免而对宗教产生的直截了当、间接的利益。假设建立宗教“的含义仅限于政教合一,那么以上三例都不至于引发矛盾。一个由文义上产生的不同解读,在汉语中不容易看明晰。第一修正案中讲到不得立法设立宗教的时候,用的是anestablishmentofreligion,而不是theestablishmentofreligion,这就出现了两种理解,一种理解是政府不得建立任何宗教“;另一种理解是政府不得只建立一种宗教“,也确实是说,政府建立宗教是可以的,但不应局限于一种,对宗教的补助和豁免要一视同仁,不得厚此薄彼。2第一种理解,确实是所谓别离论“(Separatism)。这也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主导理论,在Eversonv.BoardofEducation,330U.S.1(1947)一案中,布莱克法官回忆了制定宗教条款的历史:这个国家一大部分早期定居者从欧洲来到这里,确实是为了躲避那些强迫他们支持和参加政府支持的教会的法律的束缚。与美洲殖民同时的那一个世纪和此前一个世纪,尽是国教决心保持它们的绝对政治和宗教最高权力而发动的动乱、内战和迫害。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运用政府支持的权力,天主教徒迫害新教徒,新教徒迫害天主教徒,一些新教派迫害另外一些新教派,受某种信仰阻碍的天主教徒迫害其他天主教徒,所有这些教派由时不时迫害犹太教徒。这些旧世界的做法被移植到美洲并开始疯长。这些做法变得如此司空见惯,使得那些热爱自由的殖民者由震惊而感到憎恶。为支付牧师的薪酬、建造和维护教堂和教会财产而征的税又激发了他们的义愤。我们在第一修正案里看到了这些感情的表达。“布莱克法官着重讨论了1785-86年间,围绕弗吉尼亚议会是否要对征税支持州立教会的法律延期所发生的剧烈争论。麦迪逊和杰弗逊领导了反对征税的运动。麦迪逊为此写下了著名的《请愿与抗议》一文,申述真正的信仰并不需要法律的支持,而政府建立宗教将不可防止地带来宗教迫害。麦迪逊的抗议获得广泛支持,不但相关税法被取消,还促成了杰弗逊起草的《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案》的通过。该法案申述,上帝制造了人思想的自由用惩办和负担来阻碍思想,只能造成人伪善和卑俗的习惯,是对上帝的打算的背离,由于上帝并不用对身体或思想的强迫来宣传教义上帝要做到这一点易如反掌而是用教义对理性的阻碍来做到这一点3.这里,布莱克法官对建立条款做严格别离的理解,把信仰自由作为思想自由来理解,认为信仰的根底是个人自愿确实信,因而这种理论也称为自愿论(voluntarism)。布莱克法官说,用杰弗逊的话说,反对立法建立宗教的条款意在’教会和国家之间竖起一道别离的墙’“。第二种对建立条款的观点被称为中立论“(Nonpreferentialism),这种观点认为在政府和宗教之间不存在不可逾越的墙,认为政府可以在不违犯平等保护的情况下支持宗教,严格别离的观点认为建立条款要求对宗教和不信宗教不做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