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与上帝在美国宪法中的用法一、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建立条款“和自由行使条款“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建立宗教的法律,或者禁止其自由行使(Congressshallmakenolawrespectinganestablishmentofreligion,orprohibitingthefreeexercisethereof;)“
一般宪法判例书中都把这一规定分为两款,前者称为建立条款“(establishmentclause),后者称为自由行使条款“(freeexerciseclause)
1外表看来,前者禁止政府协助信仰,后者禁止政府惩办信仰,目的大概都是维护个人宗教信仰自由
但在实践中这两款却经常出现矛盾
比方倘假设政府对教会财产免税,那么这种豁免是否构成建立宗教“
假设不对教会财产免税,自由行使“是否因而遭到阻碍
又比方,假设政府推行义务教育,对那些教义中不主张儿童接受过多教育的教派,比方Amish派,是否进犯了他们的自由行使
而假设政府豁免Amish儿童不必接受义务教育,那么这种豁免是否又构成建立宗教“
再比方,假设政府在军队中设立随军牧师,反对者会认为这违犯建立条款,但是假设政府不设立随军牧师,那些无法得到牧师指导的信仰者又会认为这违犯了自由行使条款
矛盾的产生的缘故大概是以上对建立宗教“的理解不限于政教合一、宣布国教,不限于国家与教会关系,而包括所有政府由于补助或豁免而对宗教产生的直截了当、间接的利益
假设建立宗教“的含义仅限于政教合一,那么以上三例都不至于引发矛盾
一个由文义上产生的不同解读,在汉语中不容易看明晰
第一修正案中讲到不得立法设立宗教的时候,用的是anestablishmentofreligion,而不是theestablishmentofreligion,这就出现了两种理解,一种理解是政府不得建立任何宗教“;另一种理解是政府不得只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