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辽宁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吸引更多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促进我校学科建设和发展,加强学术交流,加快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进程,规范我校博士后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博士后工作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二条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一名校级领导任组长
校人事处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管办”),负责博士后日常工作,包括博士后流动站的建站申报,博士后进站、出站手续的办理和在站管理,博士后流动站评估,以及同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的联系等
第三条各流动站成立博士后工作专家组,由流动站所在单位领导任组长,全面负责本单位博士后流动站的工作,包括流动站发展规划、博士后招收面试、进站答辩、中期考核、出站评议等工作
各单位要指定一名管理人员作为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的联系人,具体负责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博士后人员的招收第四条流动站(一级学科)内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二级学科)均可招收博士后
2第五条我校在岗的博士生导师均可作为博士后合作导师招收博士后
第六条凡在国内外已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者,均可申请作博士后
第七条第1页共7页申请者必须保证在站期间全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八条博士后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流动站招收博士后是指由科研流动站单独招收、全职在流动站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博士后,所需经费由国家、学校、合作导师共同筹资
(2)企业博士后是指由科研流动站与企业工作站联合招收、主要在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博士后,所需经费由企业博士后工作站提供
(3)企业项目博士后是指在XX省注册的各类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与我校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