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辽宁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吸引更多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促进我校学科建设和发展,加强学术交流,加快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进程,规范我校博士后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章博士后工作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二条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一名校级领导任组长。校人事处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管办”),负责博士后日常工作,包括博士后流动站的建站申报,博士后进站、出站手续的办理和在站管理,博士后流动站评估,以及同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的联系等。第三条各流动站成立博士后工作专家组,由流动站所在单位领导任组长,全面负责本单位博士后流动站的工作,包括流动站发展规划、博士后招收面试、进站答辩、中期考核、出站评议等工作。各单位要指定一名管理人员作为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的联系人,具体负责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章博士后人员的招收第四条流动站(一级学科)内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二级学科)均可招收博士后。2第五条我校在岗的博士生导师均可作为博士后合作导师招收博士后。第六条凡在国内外已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者,均可申请作博士后。第七条第1页共7页申请者必须保证在站期间全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第八条博士后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流动站招收博士后是指由科研流动站单独招收、全职在流动站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博士后,所需经费由国家、学校、合作导师共同筹资。(2)企业博士后是指由科研流动站与企业工作站联合招收、主要在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博士后,所需经费由企业博士后工作站提供。(3)企业项目博士后是指在XX省注册的各类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与我校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主要针对企业的研发项目进行研究,所需经费由企业提供。第九条申请来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人员,各流动站按《辽宁师范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办法(试行)》中的进站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各流动站对申请者考核后择优录取。第十条招收留学回国博士时需进行资格审核,将个人简历及流动站初步意见报“校博管办”,审核同意后再办理具体进站手续。3第十一条企业博士后和企业项目博士后的人选主要由工作站(或企业)选拔,合作导师与流动站有责任对企业博士后人选进行面试考核,考核通过后签订三方《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报“校博管办”批准。第十二条外籍及港澳台人员申请作博士后,需经学院人事工作小组考核,将考核意见及申请人简历报“校博管办”,“校博管办”同意后,相关学院到学校国际交流处办理相关外事手续。第十三条“校博管办”每年3月至11月随时接受进站申请,进站时间以XX省人事厅博士后工作服务中心批准时间为准。第十四条第2页共7页申请进站者须登录中国博士后网站,在网上注册后提交申请并将相应的纸质材料(3份)报“校博管办”,经“校博管办”审核通过后报XX省人事厅博士后工作服务中心审批。第十五条博士后进站2个月之内应完成开题报告并签订博士后协议书,交“校博管办”一份备案。第十六条博士后进站半年之内必须向“校博管办”提交博士毕业证书和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否则以未获得博士学位处理。第四章博士后人员在站管理第十七条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因提前完成研究课题,经本人申请,合作导师、流动站负责人同意,报“校博管办”批准,可以提前出站。提前出站人员的在站工作期限不得少于21个月。因科研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流动站负责人同意,4“校博管办”批准可适当延长在站工作时间,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八条博士后进站满一年时,各流动站对博士后进行中期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参照《辽宁师范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第十九条博士后进站第23个月末,各流动站对申请出站博士后进行出站考核,博士后应提交研究工作书面报告,所在流动站对博士后出站报告进行评审,并检查验收其成果是否达到《博士后工作协议书》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