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修正案偷税罪制度的点评[摘要]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修正案从立法理念到立法技术均对1997年刑法中关于偷税罪的规定进行了实质性修改
而且蕴含了巨大创新,必将对我国刑法和税法的理论、立法以及司法和税收执法实践产生深刻影响
因此,建议对其进行全面的归纳和分析,找出可进一步完善之处,这无疑将有助于丰富我国刑法和税法理论,以便改进立法,指导司法和税收执法实践活动
[关键词]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修正案;偷税罪;逃税手段;定罪标准我国《刑法修正案(七)》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XX年2月28日审议通过,并从该日起实施
其中对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关于偷税罪的规定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一、修正案有关偷税罪的主要修改内容修正案在以下几个方面对1997年刑法中关于偷税罪的规定予以了修改:第一,罪名的修改
根据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所规定的罪名为“偷税罪”,而修正案把该罪名修改为“逃避缴纳税款罪”或者“逃税罪”(本文以下称第1页共13页逃税罪)
我们认为,这一修改更为科学、合理
首先,把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描述的犯罪行为规定为逃税罪更符合国际惯例
我们过去所称的偷税,在翻译成英语时,找到所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