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及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自律与监督,提高土地估价行业的整体服务质量,维护市场秩序和土地估价机构及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颁布的《土地估价师注册办法》、《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办法》、《注册土地估价师自律守则》以及《四川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可由经注册的土地估价师和其他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依照《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发起设立
本规定所指土地估价师是指经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后,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并依照《土地估价师注册办法》以及《全国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管理实施方案》,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凡在四川省境内注册及从事土地评估的机构及人员均应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四川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负责全省土地评估机构的执业注册、资信评级、执业情况检查、土地估价师注册、继续教育等工作
第五条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组织形式为个人合伙或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机构名称中应明示土地、不动产、土地资产、地产、地价评估或估价等表明土地估价专业的术语
第六条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实行资质等级注册管理
全国范围执业的机构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申请注册时,由省协会审核并推荐上报
四川省境内执业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由四川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实行B级、准B级、C级三级注册管理
第七条土地估价师执业实行注册制度
未经注册的土地估价师不得从事土地评估中介业务
土地估价师注册工作由省协会按照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颁布的《土地估价师注册办法》以及《全国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管理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土地估价师注册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