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转型社会下的社保规则入宪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将“国家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条款写入宪法
应该看到,作为“安全网”和“减震器”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入宪,对于转型中国社会的进一步稳定和发展,有着弥足重要的意义
首先,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模式具有明显的城乡二元体制特征
在城市,社会保障制度以单位为依托,包涵各个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而在农村则以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以及小队等集体组织为依托
基于这种模式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政策的形成过程以及行政决定的作出过程往往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炉内灶”,个人依托单位获得福利措施和相关保障,而单位也须依托国家的财政支持给予个人一定的福利资格享受
在这种壁垒式的体系中,由于欠缺妥当的表达机制,在立法和政策形成过程中,个人以及弱势群体的利益常常会被漠视乃至牺牲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民营化和社会化发展,政府承担的职能开始转由民间组织或企业来承担,利益层次也日趋复杂化
因此,社会保障制度的入宪,有助于保障弱势群体对社会政策形成过程的参与,使得他们的利益得到更充分的表达,使得公共政策和行政决定能更好的以保障弱势群体的权利为依归
其次,在宪法中写入“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一规定,从其表述上看,强调了国家负有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义务和职责,并赋予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地位
国家存有保障公民生存权实现的义务,而重要的保障方式之一,就在于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来保障公民的生存权的实现,进而促进公民其他权利的享有和实现
同时,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与公共财政状况和公共政策设计有着密切的关联,因此更需国家承担一定的义务和职责,发挥更为重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过第1页共2页程也印证了这点
以美国为例,20世纪30年代经济危机的爆发,促使罗斯福总统试图通过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