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原件借条但缺乏实际支付依照能够被法院采信吗
征询:陈先生与杨女士曾系夫妻关系
1993年,协议离婚,商定儿子归男方抚养,女方负责小孩学费、学杂费,至小孩毕业独立为止,小孩其他费用女方不须承担
离婚后,杨女士仍与陈先生一起居住,陈先生在外工作挣钱,杨女士在家照顾小孩及承担全家日常家务
因杨女士当时无收入,陈先生垫付了儿子从小学至职高期间所有的学费、学杂费
2013年3月底,因双方无法接着共同生活,杨女士遂与陈先生分开居住
2013年7月25日,杨女士向陈先生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杨女士欠下陈先生垫付儿子学费6万元
杨女士在欠费人处签名、捺印
2014年1月8日,杨女士又向陈先生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到陈先生儿子学费6万元
杨女士在借钱人处签名、捺印
杨女士所举示三所学校缴费发票足以证明小陈从小学到职高期间学费、学杂费共计12114元
请征询,有原件借条但缺乏实际支付依照能够被法院采信吗
重庆武先生答:借款人对实际支付费用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假设干征询题的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照否认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推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推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举证责任分配的规那么作出裁判
”本案中,陈先生与杨女士系由垫付学费、学杂费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因此陈先生主张杨女士还款即应对该费用的实际支付承担举证责任
陈先生举示了杨女士出具的《欠条》和《借条》,但其并未对其中载明的学费、学杂费的支付情况举示证据,且对《欠条》和《借条》中载明金额60000元系如何组成以及其与杨女士如何结算得出60000元的金额不能作出说明,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因离婚协议明确商定小陈学费、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