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村民自治章程第七届村民委员会第一次村民代表会议第七届村民委员会第一次村民代表会议2005年3月18日通过(有关村民的章节)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动村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依据《村委会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联系本村实际,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而制定的,必须有村党支部领导下,接受镇政府的指导,在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由村委会具体组织管理本村的政治、经济、文明及其他社会事业,实行村民自治
第三条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是党员、干部,还是普通群众,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本章程由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五条村民的权利
(1)依照宪法的规定享受村民应享受的权利
(2)参加村务活动,对干部和村务工作进行监督
(3)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有参加村民会议、认论决定村中、组中的重大村务的权利
(4)享有本村举办的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利益的权利
第六条村民义务
(1)遵守村民自治章程,遵守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委会的决议和决定
(2)按时完成村委会、第1页共20页村民小组分配的各项任务
(3)围绕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和破坏村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4)遵纪守法,移风易欲,争创文明家庭
第七条根据上级规定,村民实行义务工制度
义务工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上级和本村、组安排的河道、防汛抢险用工
(2)上级和本村统一组织的实施农田水利建设用工
(3)本村组织的修桥、筑路、植树、绿化、造林、文教卫生等公共事业用工
第八条承担义务工的对象
凡户口属于本村的农业人口,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的男性公民,18周岁至50周岁的女性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