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_国际法_法律法规_商务指南频道单证本公约各缔约国,认识到需要通过协议确定关于海上货物运输若干规则,为此目的决定缔结一个公约,协议如下: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定义在本公约内:1."承运人"是指其本人或以其名义与托运人定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任何人
2."实际承运人"是指受承运人委托执行货物运输或部分货物运输的任何人,包括受委托执行这项运输的其他任何人
3."托运人"是指其本人或以其名义或代其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任何人或指其本人或以其名义或代其将货物实际交付给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任何人
4."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
5."货物"包括活动物,凡货物拼装在集装箱、货盘或类似的运输器具内,或货物是包装的,而这种运输器具或包装是由托运人提供的,则"货物"包括它们在内
6."海上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据以承担由海上将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的任何合同;但是,一个既包括海上运输,又包括某些其他方式运输的合同,则仅其有关海上运输的范围,才视为本公约所指的海上运输合同
7."提单"是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
单证中关于货物应交付指定收货人或指示交付,或交付提单持有人的规定,即构成了这一保证
8."书面"除其他方式外,包括电报和电传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公约的各项规定适用于两个不同国家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如果:(a)海上运输合同所规定的装货港位于一个缔约国内,或(b)海上运输合同所规定的卸货港位于一个缔约国内,或(c)海上运输合同所规定的备选卸货港之一为实际卸货港,并且该港位于一个缔约国内,或(d)提单或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其他单证是在一个缔约国内签发的,或(e)提单或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其他单证规定,本公约各项规定或实行本公约的任何国家的立法,应约束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