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务考试涉及的相关法条2019第一部分、专利法1、发明创造A2A2.1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A2.2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A2.3,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A2.4,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2、违反法规不授予专利权A5A5.1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A5.2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3、重复授权A9A9.1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A9.2不同的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4、保密审查A20A20.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A20.2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A20.3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A20.4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5、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A22A22.1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A22.2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22.3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22.4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22.5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2注意:5.1.新颖性的问题:(1)新颖性实质是一个“有没有(公开/记载)”的问题。(2)技术方案的比对;无效必删,答复必改(从说明书增加)。(3)评价新颖性,必须单独对比。(4)抵触申请,不能结合对比。(5)对比文件技术特征更多,损害新颖性,对比文件技术特征更少,不损害新颖性。5.2.创造性的问题:(1)创造性实质是一个“能不能(得到)”的问题。(2)实务考试中的审查意见或者无效意见,可能对也可能不对;(3)必考三步法,重点看作用;(4)别忘区别实用新型还是发明;(突出)实质性特点及(显著)作用分别都有分数。6、外观设计专利授予条件A23A23.1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A23.2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A23.3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A23.4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7、不丧失新颖性的几种情形A24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8、(非专利客体)不授予专利权的几种情形A25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39、说明书、权利要求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