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过程中维护农民利益的几点思考程积焱四川鼎公律师事务所邮编:610041征地又称农民集体土地征用,是指为了国家建设的需要,国家强制把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随着农村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征地是经常发生的事情,这使许多地方城市面貌焕然一新,它是与各地方政府做了大量的工作分不开的
然在这过程中,也发生了令人痛心的事情,如有的农民采取铤而走险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其中也不乏有的地方政府损害农民利益的情况存在
那么,在征地过程中,如何维护农民的利益呢
这确实是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
一、有关征地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及思考《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对土地实行征用
”这是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对征地作了原则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条集中规定了征地的批准机关、程序、补偿安置等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一条就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作了专门规定,明确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符合专门项目的特殊性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就有关征地中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简单规定了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征用再出让问题
国务院制定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对征地行为的批准事项作出了规定
从以上的法律、行政法规可以看出,我国有关征地制度是不完善的,操作性不强
而《土地管理法》是1986年制定的,虽经两次修订,但变动不大,故该法已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
其中,规定了关于征地的制度前提条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而什么是公共利益没有任何规定,这就为政府无限扩大征地提供了便宜条件,原因就是没有对征地用途加以区分
征地用途分为公益性征地和经营性征地
公益性征地如用于公共道路、水利、学校等建设,这种情况才是征地的合理前提
第1页共3页经营性征地是用于商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