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文档修改密码:8362839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国土资发〔2006〕227号关于申报2006年度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项目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财政厅(局),中央有关单位:根据《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规划纲要》(2004~2010)的有关要求,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的总体安排,以及《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分期分批、先急后缓、逐年安排、分步实施的部署原则,2006年度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拟启动第二批项目的立项申报工作,重点安排资源危机程度严重或中度的部分矿山企业的接替资源勘查项目
现将立项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立项申报要求(一)申报企业范围:已参加全国主要固体矿产大中型矿山资源潜力调查工作并提交相应调查报告的、资源危机的、具有一级法人资格的矿山企业或集团公司
(二)申报矿种范围:《全国主要固体矿产大中型矿山资源潜力调查工作方案》中所列的18个调查矿种(煤矿应在煤炭国家规划矿区以外)
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第二批申报项目的各矿种必须按照附件1要求严格控制
(三)申报项目矿业权要求:接替资源勘查区在现有矿山采矿权平面投影范围内;接替资源勘查区在现有矿山采矿权之外,探矿权为现有矿山所持有;接替资源勘查区在现有矿山采矿权范围之外,且无矿权登记,须有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预留勘查区的证明文件,并在论证通过公示截止之日起一年预留期内,依法取得矿业权,否则不予纳入危机矿山计划安排,且该项目今后也不得再次申报立项
(四)工作程度和周期要求:接替资源勘查区勘查工作程度以普查为主,探求推断的资源量;矿山近期开采保有储量紧张,有条件部署详查工作的可部署部分详查工作,探求控制的资源储量
接替资源勘查区勘查工作周期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
(五)申报项目勘查单位要求:由矿山企业通过委托或招标方式选择勘查资质高、熟悉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