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办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一条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制作、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文件资料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机关,是指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第三条除本规定第八条所列依法免予公开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是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并与有关部门联合组织监督检查
各乡镇、部门应指定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科室,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其具体职责是:(一)负责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索要政府信息申请;(三)保管、维护和更新或者督促本机关有关机构保管、维护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目录;(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本规定,要求政府机关向其提供有关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政府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1、县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2、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3、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第1页共5页(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1、政府机关重大事项决策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政府机关有关会议决策的相关事项;2、影响公共安全、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