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2月17日由国务院发布
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
2002年3月15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施行后被废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XXXX-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燃料第四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企业、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第七条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统一规划,严格管理
国家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企业实行严格控制
禁止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地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化学工业部备案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向审批单位提交下列文件:(一)设计任务书(包括工艺、厂区布置、周围建筑情况、厂区周围一千米范围内的居民情况等);(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