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重要性加强中小学规范管理,办好每一所学校,是新时期义务教育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国家、省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有关规定,我市也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加强中小学校管理,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
但个别地方仍然存在着学校管理薄弱、办学行为不够规范的问题,不符合素质教育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新时期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践行“*”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重视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工作,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一)坚持义务教育阶段以政府办学为主,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变相改变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性质,坚决制止将公办学校随意出售、转让的行为
公办教育资源重组后所有收益全部用于公共教育
(二)坚持政府办教育的原则,切实加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落实城乡免费义务教育政策,确保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和实施教师绩效工作制度所需经费,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教育经费和学校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坚持推进公共教育资源配置,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切实加大对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的支持力度,积极实施学校标准化工程,进一步缩小校际之间差距
积极稳妥地解决当前不同程度存在的超级大校和大班额问题
(四)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试就近制度,不得违规提第1页共3页前招生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择性考试,制止各种学科竞赛、特长评级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录取相挂钩等违反招生秩序的行为
(五)坚持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