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监管与协会自律协作互补证券市场是由投资人、证券商、上市公司、交易所和政府等机构多方参与的市场,这一特征决定了证券市场监管必须采取政府立法监管与行业自律监管并重的原则
尽管各国政治体制、经济制度、市场发育程度不同,但在长期的市场发展过程中,普遍形成了政府监管与证券业协会自律监管互补与协作的监管合作关系
在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中,政府监管部门作为全国最高的证券监管机构,它对证券业协会拥有指导与监督权限
一般来说,证券业协会通过政府监管部门的授权,获得相应的行业服务与自律监管职责
在接受政府监管部门指导与监督的前提下,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和管理权,独立行使自律管理权力
证券业协会通过制定章程和规则,为会员提供作为国家立法补充和延伸的行为规范与准则;通过必要的管理措施,维护证券业信誉,提高证券业服务水平,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美国根据《1938年马罗尼法》设立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它是证券商行业自律性组织,受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依法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
证券交易委员会通过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对证券商和场外交易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日本证券业协会成立于1973年,是由各证券公司自愿组成的民间证券业团体
根据1984年《日本证券交易法》的有关规定,证券业协会在大藏省和大藏大臣的指导、监督下活动
协会的设立须在大藏省登记、注册;协会变更名称、地点、高级职员及协会成员姓名或名称,须向大藏大臣提出申请;协会变更章程或废止其他规则,须立即向大藏大臣申报;大藏大臣为确保有价证券买卖及其它交易的公正进行,可指派有关职员,命其对协会章程及其他规则予以变更;对证券业协会违反法令的情形可给予取消协会注册,或命其在一年以内的一定期间停止其业务的处分;协会会员违反法令,可命协会将该会员予以除名;对协会高级职员怠弃协会章程及其他规则的实施,或滥用其职权,可命协会解除该高级职员的职务;可命协会提出有关其业务或财产的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