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开创打击非法行医新模式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开创打击非法行医新模式一起涉嫌非法行医犯罪案件移送的分析与思考一、案情介绍20XX年11月11日,我所和燕子矶街道联合开展打击非法行医,集中取缔黑诊所行动,发现燕子矶街道诚实村8-1号租3的出租房屋内,来自河南XX县区的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我们现场对就诊病人进行了调查取证,由于锁某当时拒不配合调查询问,我们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对其进行了调查取证,证据证实其系非法行医,依法对其进行了立案查处,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并作出了罚款人民币伍千元整的行政处罚。但锁某拒绝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并拒绝履行行政处罚。鉴于此,我们于20XX年5月20日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的强制执行下,锁某于20XX年10月26日才缴纳了罚款,案件得以完全履行。20XX年7月17日,我所根据社区网格协管员的举报,发现锁某继续在燕子矶街道乐居雅24栋1-102室开展诊疗活动,卫生监督员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再次立案查处,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并作出了罚款人民币叁千元整的行政处罚,该起处罚锁某自觉履行。20XX年9月29日,我所卫生监督员再次对燕子矶街道乐居雅24栋1-102室进行检查,锁定了锁某在经我们二次行政处罚后仍然继续从事非法行医行为的事实,他的行为已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第二条第四款: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二、案件移送与法院判决结果鉴于上述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20XX年12月2日,区卫生局将此案移送至区公安分局燕子矶派出所。经派出所立案第1页共6页侦察,区检察院公诉,区法院审理认为:锁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年,缓刑二年。三、案件移送涉及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第(四)项;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四、案件办理过程的困难和问题(一)调查取证难,查获难度大,行政处罚难一是非法行医行为越来越隐秘。如改坐等病人上门为上门为病人诊疗,或改白天行医为晚上行医;又或并不公开地招收病人而是通过熟人介绍的方法偷偷地进行非法行医。还有的非法行医者采取了迂回战术,与卫生行政执法部门玩起了“猫捉老鼠”的游戏,检查紧时他们就收敛一下,该隐蔽的隐蔽,该藏匿的藏匿。检查的风声一过,他们又继续从事非法勾当,继续侵害患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卫生行政机关执法力量依然不足。非法行医具有隐蔽和分散的特点,虽然当前卫生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配备有所增强,但查处非法行医时需要付出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仍然显得力量不足。三是行政处罚难。对非法行医者实施行政处罚时,难以自觉履行,实施两次行政处罚难度更大。对两次行政处罚,是否可以借鉴其他地方的做法,简易程序两次处罚后也可进行移交。上述三个原因,使得一些依法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非法行医案件,由于调查取证困难,无法移送刑事司法,降低了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对非法行医行为的打击力度。(二)执法人员证据意识不强,收集证据的手段和措施有限第一,相对于刑事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证据意识较为薄弱。刑事诉讼,证据为王,对证据收集程序的合法性、证据内容的充分性以及证据形式完备性都有着严格的要求。但行政第2页共6页执法对证据的要求不同于刑事诉讼,因此行政执法人员的证据意识也相对淡薄,可能造成证据收集不充分,或是证据收集不够全面,或是证据收集程序不合法、证据形式容易存在瑕疵。第二,根据相关的规定,行政执法人员虽然有一定的取证权力,但收集证据的手段和措施都很有限。实践中有些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