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内容完整、信息保密、使用合理、管理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人事档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综合管理部对公司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全部责任;(二)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于档案利用,充分发挥人事档案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支持服务作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督导、检查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公司全体员工的人事档案
第五条综合管理部设置专人负责收集、审查和整理人事档案材料,维护材料的真实性、保密性和安全性,并按规定办理日常的查阅、借用和转递等工作
第三章人事档案的内容第六条公司正式聘用的员工,均应建立人事档案,并对档案作唯一性编号
第七条人事档案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十类:(一)履历材料(履历表和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等材料);(二)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三)鉴定、考察、考核材料(包含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材料);(四)学历学位、培训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五)政治历史情况审查材料;(六)入党、入团材料;(七)奖励(包括科技和业务奖励)材料;(八)处分材料;(九)工资、录(聘)用、任免、待遇、出国等材料;(十)其他可供参考材料
第八条档案材料一般应为原件,证书、证件等需用复印件存档的特殊材料,须注明复印时间及复印人,并加盖材料制作单位公章或综合管理部印章
第九条综合管理部应对照以上档案内容项目,及时收集、整理员工任职期间的材料,立卷归档,确保档案材料符合齐全完整、手续完备、内容客观真实、案卷条理规范的要求
第四章人事档案的管理第十条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包括人事档案的转入,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查(借)阅和人事档案的转出等
第十一条员工人事档案应随劳动关系一并转入用人单位,员工人事档案转移手续由员工本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