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规定(试行)为规范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和《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交公路发〔2004〕446号附件1),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部确定由交通运输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部质监总站)负责组织、由部质监总站和省质监机构共同进行竣工质量鉴定的公路工程项目
二、竣工质量鉴定工作原则参与竣工质量鉴定工作的各方应遵循“公正、客观、规范”的原则
竣工质量鉴定工作实行主要参与人、检查(检测)人签认负责制
三、年度质量鉴定计划竣工质量鉴定工作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各省1(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路工程项目报部质监总站(格式见附件一)
(一)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规定,属于部负责竣工验收的公路工程项目;(二)自项目交工验收之日起至本年度通车试运营满2年
部质监总站对所报项目进行审核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由部质监总站商有关部门后列入年度质量鉴定计划,并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作为安排年度质量鉴定工作的依据;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由部质监总站提出书面意见反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如确需在已下达的年度计划以外再增加工程项目,应按上述要求补报
四、竣工质量鉴定工作方案(一)对已纳入部质监总站年度质量鉴定计划的项目,省质监机构应在拟开展鉴定工作前2个月,将项目质量鉴定工作初步方案及有关资料报送部质监总站(格式见附件2)
2(二)部质监总站在收到初步方案及有关资料后,指定专人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就是否可以开展鉴定工作提出书面意见
(三)经确认可以开展鉴定工作时,即成立质量鉴定组,由部质监总站人员或委托的专家任组长,由省质监机构负责人任副组长
(四)鉴定组赴现场进行以下工作: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