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大工作实施办法乡镇人大工作实施办法(讨论稿)(2008年月日xx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乡镇人大更好地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XX省乡镇人大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乡、镇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章政府组成人员专项报告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是宪法赋予的职责
政府组成人员应自觉向同级人代会报告工作,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
第四条乡镇人大应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促进乡镇人大选举的政府组成人员增强法制意识、人大意识和公仆意识
第五条专项报告对象是正副乡镇长
站办所负责人(含上级派出机构)在本届任期内至少向乡镇人大专项报告一次工作
第六条专项报告人员及时间安排
由人大会议每年度工作安排中确定,并书面通知应专项报告人员
第七条专项报告由乡镇人大组织实施
第八条专项报告在乡镇人大举行的代表小组组长和部分代表参加的会议上进行
可邀请当地市、县人大代表参加会议
第九条乡镇人大举行专项报告会议时,应邀请同级党委有关领导列席会议
第十条专项报告的内容:(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情况:第1页共6页(二)思想、工作情况;(三)依法履职情况;(四)执行财经纪律情况:(五)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人大交、转办的信访案件情况
第十一条专项报告的步骤:(一)起草报告;(二)人大代表视察了解专项报告的主要内容,了解报告人的履行职责、勤政廉洁、思想、工作情况;(三)举行会议,听取和评议专项报告
并形成评议意见
(四)整改;(五)检查整改工作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专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