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大工作实施办法乡镇人大工作实施办法(讨论稿)(2008年月日xx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乡镇人大更好地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XX省乡镇人大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乡、镇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第二章政府组成人员专项报告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是宪法赋予的职责。政府组成人员应自觉向同级人代会报告工作,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第四条乡镇人大应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促进乡镇人大选举的政府组成人员增强法制意识、人大意识和公仆意识。第五条专项报告对象是正副乡镇长。站办所负责人(含上级派出机构)在本届任期内至少向乡镇人大专项报告一次工作。第六条专项报告人员及时间安排。由人大会议每年度工作安排中确定,并书面通知应专项报告人员。第七条专项报告由乡镇人大组织实施。第八条专项报告在乡镇人大举行的代表小组组长和部分代表参加的会议上进行。可邀请当地市、县人大代表参加会议。第九条乡镇人大举行专项报告会议时,应邀请同级党委有关领导列席会议。第十条专项报告的内容:(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情况:第1页共6页(二)思想、工作情况;(三)依法履职情况;(四)执行财经纪律情况:(五)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人大交、转办的信访案件情况。第十一条专项报告的步骤:(一)起草报告;(二)人大代表视察了解专项报告的主要内容,了解报告人的履行职责、勤政廉洁、思想、工作情况;(三)举行会议,听取和评议专项报告。并形成评议意见。(四)整改;(五)检查整改工作落实情况。第十二条专项报告人员应做到:(一)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内容,准备报告;(二)专项报告不夸大成绩,不回避问题。忠诚坦率,实事求是,同时提出改进措施;(三)要广泛征求相关领导、乡镇村干部、所在选区选民对专项报告的意见;(四)根据评议意见,认真改进工作。第十三条专项报告在会前五天送人大。并分送给参会人员。第十四条人大在会前,应组织部分人大代表到相关的单位、村组视察,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问卷调查、走访座谈、民主测评等方式征询意见,广泛了解专项报告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写出视察报告,向会议报告。第十五条人大代表应抓住重点,客观公正的评议专项报告。专项报告人员应在场听取评议,作好记录.回答询问。第十六条评议后,形成评议意见,经人大讨论确定后,书面送达专项报告人员。第十七条专项报告人员应根据评议意见,积极改进工作,二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乡镇人大。第2页共6页第十八条对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人员,按照有关法律程序办理。第十九条乡镇人大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每次专项报告具体实施方案。第三章乡镇人大工作责任制考核第二十条乡镇人大应积极行使职权,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和执行。县人大常委会对乡镇人大工作实行年终工作责任制考核。第二十一条责任制的具体内容:(一)依法召开人代会。每年度的乡镇人代会必须在3月底前召开。特殊情况下,报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可延长至四月底。在举行会议前召开主席团会议,研究确定举行人代会的有关事项。并在会前十日,以正式文件将有关事项通知代表和相关单位。要求代表活动小组认真开展视察,走访选民征求意见,为审议各项报告,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做好充分准备。精心组织各类会议文件,并保证代表及列席人员人手一份。举行的人民代表大会,会期不少于2天;会前组织代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会议议程及程序合法;会议期间在分组审议的基础上,集中审查各项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人大主席团对代表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进行认真审查。会中不能答复的,会后及时交本级政府及相关单位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书面回复代表。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