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照明亮化行业管理工作规程目录一、城市照明亮化工作规程1、总则2、规划与建设管理3、照明的维护和管理4、城市照明亮化行政许可5、违法行为的处罚6、其他二、附录一、基本术语三、附录二、城市照明亮化设施维修养护技术规定1、总则2、巡视与检修3、巡视与检修种类4、巡视与检修时间5、巡视与检修内容6、巡视与检修的管理7、照明灯具和光源的检修标准8、灯架和灯杆的检修标准9、熔丝和引下线的检修标准210、杆线检修标准11、电缆线路检修标准12、控制设备检修标准13、路灯配电站检修标准14、缺陷管理15、相关规定四、附录三、城市照明亮化设施维修养护质量规定1、路灯管理质量规定2、配电箱(柜)管理质量规定3、架空线路巡视检修质量规定4、电缆地埋线路巡视检修质量规定5、照明器具巡视检修质量标准五、附录四、高杆灯维修保养规程六、附录五、高空作业车工作规程1、行车2、作业3、其他3五湖新区城市照明亮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城市照明亮化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照明亮化工作水平,依据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制订本制度。1.2本制度所称城市照明是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主要是指城市范围内的道路、街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和建(构)筑物等功能照明与夜间景观照明。城市照明对城市交通安全、社会治安、人民生活、美化环境等具有重要作用,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1.3本规程适用于五湖新区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及城市照明亮化行业管理工作。1.4城市照明亮化管理部门除依据本制度外,还应依据《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开展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2.1城市照明亮化管理机构于每五年规划期末前两年,提出编制或修编全市城市照明、亮化设施专项规划项目计划申请。经主管局长审核同意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列入计划报上级批准。42.2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经招标机构招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部门,依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制定和修编全市城市照明、亮化设施专项规划。2.3全市城市照明、亮化设施专项规划(送审稿)经市城市照明亮化管理机构初审合格,主管局长审核同意,报请局长批准,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2.4送审稿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由规划编制单位按照专家评审时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编制正式规划成果(文本、说明书、图纸、电子文本等),经市政府和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2.5各区城市照明亮化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城市照明亮化专项规划,于每年10月末以前提出本区城市道路照明、亮化设施改造、建设项目计划,报送市城市照明亮化管理机构。2.6市城市照明亮化管理机构统一汇总后于每年年末前报市城市管理局计划财务科,经市政府或市计划、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市照明亮化管理机构组织实施.2.7符合《大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九条规定范围和规模标准的项目,由市照明亮化管理机构根据上级批准的改造和建设计划,编制本部门年度招标(政府采购)计划报送局计划财务科。2.8进行招投标(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52.8.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2.8.2项目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2.8.3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2.8.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2.9市照明亮化管理机构组织编写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写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工程的基本情况和各项要求,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对投标文件内容的要求和承发包合同的主要条款。2.10市照明亮化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对重点公共场所照明及亮化工程项目的方案论证、审核工作。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以下资料:2.10.1上级有关计划部门的批准文件。2.10.2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2.10.3规划设计部门的设计方案及设计说明。2.10.4中、省直企业的办公区、生活区和相关街路新建和改造的照明及亮化设施方案应当符合本规程2.9条规定,并征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2.11市照明亮化管理机构负责召集路桥、园林等相关部门和辖区及相关街道照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