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专项民主评议的实践与探索中共十六大明确提出健全民主评议制度的精神,十七大报告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
”民主评议是政协组织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积极探索,通过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国家机关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党和政府制定的方针政策以及自身行使职权、履行职能的情况进行监督,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民主评议机制的引入是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创新和拓展民主评议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
原是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向私人工商业征税时所采取的一种自报公议的方法,资本家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自报应缴税额,然后经同行和税务部门评议,确定应征额
因其公开、公正、公平,易为人们所接受,后被广泛引入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之中
1996年,中共XX市委批转市政协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支持市政协运用民主评议的方法,加大民主监督工作的力度
继1996年成功启动民主评议工作后,1999年,市政协又首次将市区两级法院、检察院纳入民主评议范围
民主监督“两院”,开全国风气之先
(一)民主评议拓宽了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渠道
民主评议工作以政协章程和党委文件为依据,其监督对象、目的、手段等与政协章程关于民主监督的规定相吻合,因此,可以说是一种在新形势下对民主监督形式的创新、领域的拓展
评议的对象涉及经济管理部门、社会管理部门、执法监督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等方面,评议的内容逐步向人、财、物,权力、制度以及重大改革、重大决策、重点建设项目纵深推进,无疑,民主评议工作是民主监督工作的新探索、新突破
(二)民主评议促进了党政部门正确行使权力
中共十七大报告强调“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而人民政协的民主评议可有效地对决策过程、执行过程和其他监督主体行为进行第1页共6页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