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各板块上市条件对比精品文档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主板及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发行条件对比表比较事项主板及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主体资格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注册地注册在境内注册地在境内,同时允许注册地在境外、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红筹企业,在符合《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等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经营年限持续经营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持续经营3年以上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算主营业务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符合科创板定位(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业务稳定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最近2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存在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不存在以下情形: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3.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4.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发行人应当在招股书中分析并完整披露对其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并披露保荐人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核查意见。实践中,一般参照主板和中小板规则操作。发行人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精品文档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尚无明文规定,但实践中参照主板及中小板规则科创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按照交易所规定持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具体安排盈利要求同时符合下列标准: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证监会依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可不适用)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2.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证监会依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可不适用上述规定。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1.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2.预计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