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部门拓宽监管领域说法分析探讨笔者认为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提出“拓宽监管领域”的说法不科学,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相违背
本文从国家和法律法规对执法部门监管领域的授权、划分、监管秩序的规范、监管职责的明确和权力的限定,及《辞海》、《词典》对“拓”和“拓宽”的相关解释方面,分析、批驳了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提出“拓宽监管领域”的错误
主题词:批驳拓宽监管领域近年来,一些执法部门在规范性文件、领导讲话和对外宣传中,常常提及“拓宽监管领域”
在百度网搜索“拓宽监管领域”一词,可搜索到95万余条①;在google上搜索,可搜索到110余万条②涉及“拓宽监管领域”言语的文章、新闻、信息等,如果计算报刊、杂志和规范性文件,将“数不胜数”,大有蔓延之势
笔者认为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提出“拓宽监管领域”的说法不科学,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相违背
一、执法监管领域是国家授权或法律法规特定的
监管领域是执法部门的监管范围
我国每部门实体法对调整范畴、违法行为表现的规定,对执法主体和执法主体承担职责的明确,及执法行为的规范;程序法对执法部门的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权限管辖等管辖的界定;国务院“三定”方案(定机构、定职能、定编制),对执法部门管理国家事务、行使职能的授权等,从多角度、多层次、多领域,以宽窄相济的方式,对各个执法部门监管领域的具体界线划分或监管领域的圈定
执法监管领域是国家授权或法律法规特定的
任何执法部门、任何执法人员都不能超越国家和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扩大宽或缩小本部门的监管领域
二、执法监管领域是对执法部门监管职责的明确和权力的限定
国家采取特定方式对执法部门监管领域的划分,明确了执法部门的监管职责,对执法权力进行了限定
执法部门应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三定”方案的框架内,做到纵第1页共3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