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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执行中不预交评估费案件的处理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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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不预交评估费案件的处理申国锋【要点提示】在执行过程中,对需要评估的财产应预交评估费用,但实践中存在申请执行人不预交评估费用的情况,对此应如何处理有着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申请执行人拒不预交评估费,依照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从法律角度考虑,按撤诉处理于法有据;从当事人角度考虑,有利于督促当事人自觉维护自身的权利。【案情】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XX市XX县区牛庄镇××村村民,住该村。被执行人孙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无业,住XX市东城。2005年1月,孙某欠王某货款3605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王某向法院起诉孙某并申请财产保全了孙某的一套商品房。法院审理后判决孙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某货款3605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孙某不履行还款义务,王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王某申请将孙某的一套商品房评估拍卖,评估机构要求预交900元的评估费。后来申请执行人王某经法院两次催促拒不预交评估费。由于王某不预交费,评估机构不出评估报告,致使评估、拍卖工作无法进行。【执行】该案如何解决,执行程序如何进行,存在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可以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种观点认为,法院可以先垫付评估费,待拍卖后从所得价款中扣除。第三种观点认为,该案应按撤诉处理。【评析】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法定事由而使执行工作暂时停止,当这些法定事由消失以后,法院的执行工作依第1页共2页职权或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还要继续进行。能导致执行工作中止的事由,目前法律仅规定了十一项,分别分布在《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234条和《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中的第102条、103条及最高院(1990)17号答复。上述案例中,申请执行人不预交评估费,造成了执行工作停止,却不能导致法律上的执行中止,因为十一项法定中止事由中并没有这项硬性规定。而执行终结是指由于执行工作中出现法定事由而导致执行工作永久性结束,执行工作已没有进行下去的必要。执行终结的法定事由有7条。从现实情况来看,不缴评估费并不能导致执行工作永久性结束,这种困难对当事人来说并不是永久性的。《若干规定》的第49条第二款规定。“委托拍卖,组织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从所得价款中扣除。所得价款超出执行标的数额和执行费用的部分,应当退还被执行人”。而法院没必要也不会从诉讼费用中拿出资金去垫付评估费。从执行风险的角度考虑,若评估以后,最后流拍,这些评估、拍卖的费用不应由法院来承担。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13条规定:申请执行费或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应当在立案时交纳,逾期不交纳的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不予立案执行。《最高院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二条二款:评估、拍卖费用为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收费办法》第十三条:若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申请执行人拒不预交评估费,按撤诉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预交评估费用后,有权重新申请执行。从法律角度考虑,按撤诉处理于法有据;从当事人角度考虑有利于督促当事人自觉维护自身的权利。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第2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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