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安全条件,进一步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监督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根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第三条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用人单位申请、三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同)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分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同)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1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两款规定以外的用人单位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和管理许可证。第五条许可证的颁发实行职业卫生安全审计制度,发证与审计相分离。职业卫生安全审计是指职业卫生安全审计机构对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过程中是否符合取得许可证的条件从技术上进行综合评判。第二章职业卫生安全许可条件第六条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取得营业执照。第七条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应采取下列职业卫生防护第1页共6页管理措施:(一)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二)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岗位责任制,制定职业病危害申报、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监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保养、个体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应急救援、事故报告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编制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三)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人员,必须接受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和职业卫生知2识培训;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四)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估,并建立职业卫生档案;(五)为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并指导、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六)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存在的职业病危害。第八条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作业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不得住人;(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三)作业场所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检测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四)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第三章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第九条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总部申请领取许可证,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证机关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的分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企业申请领取许可证,向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2页共6页发证机关提出。前两款规定以外的用人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向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证机关提出。第十条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通知(复印件);(三)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四)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名录;(五)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人员的培训证明;(六)使用有毒物品名单、用量;(七)职业卫生安全审计报告及评审结论;(八)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