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承包商在公司工程项目、检维修项目、技改项目施工中的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中粮集团中粮总字〔2009〕236号文和生化能源事业部《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之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承包商为承揽公司工程项目、检维修项目、技改项目的施工单位
承包商其它业务方面的管理,按照相应的管理职责执行
第二章承包商基本条件第三条承包商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所承担工程项目相应业务范围和资质等级条件
第四条承包商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五条承包商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我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规定
第六条承包商应具有两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
安全管理资料中应有两年(含)以上的原始记录以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档案
对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率、“三违”事故发生率等安全业绩较差的,不予引进
第七条承包商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第八条承包商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九条承包商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精品文档
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承包商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承包商应接受公司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的安全状况的检查(包括施工器具在内)
第三章承包商安全资质评审和准入第十二条评审时,承包商应提供安全管理文件,主要内容应包括:(一)证照文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体系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