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页关于公布东莞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作者:文章添加2004-9-17东价〔2004〕136号各镇(区)规划建设办、房地产管理所,各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企业:为了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4]2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了东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一、东莞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共分四级,具体等级标准要求详见附件。二、东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计收,含税金)说明如下:1、本通知公布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为最高价格,下浮不限。2、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不超过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第2页共5页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5页3、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包含以下部分:①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电梯的运行、维修和运行电费(不包二次供水加压电费);③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与生活垃圾处理费;④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⑥办公费用;⑦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⑨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4、住宅物业有二次加压设施进行供水管理的,在市物价局审定当地镇区的供水到户价格基础上,加收不超过15%的二次供水费用。5、本政府指导价中的别墅是指有高、低层公寓型和别墅型的混合型住宅物业。三、物业服务收费具体管理规定按市物价局、房产管理局《转发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东价[2004]135号)执行。四、物业服务管理企业必须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五、本通知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原市建设委员会发出的《关于公布东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东价[1999]122号)及市物价局原核定的住宅和商铺(场)、写字楼等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批文及其核发的《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同时停止执行。过去有关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六、本通知由市物价局、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附件:《东莞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第3页共5页第2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5页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作者:2007-2-9东价〔2007〕20号市内各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企业: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6〕2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我市成立业主委员会前的住宅(独立别墅除外,下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独立别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住宅以及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了最高服务等级未涵盖的物业服务内容,且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突破我市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可向市物价局提出核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由市物价局经成本监审、组织论证并咨询业主意见后,按优质优价原则核定指导价。未经市物价局核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备案制度。在物业管理双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后的十天内报市物价局备案。其中,新建商品房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在商品房开始发售(含预售)后20天内报市物价局备案。备案后,物业未交付使用前,物业管理企业(开发企业)不得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目前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