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7页票据的概念和特点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上的票据则仅指《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
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特征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2
是一种证劵化权利3
是一种无因性权利4
是一种两次性权利票据保证与民法上的保证的区别(一)性质不同:民保属于一种合意行为,是双方法律行为
票保为票据保证人所为的一种独立的单方的法律行为
(二)形式不同:民保则可以是要式行为,可以是不要式行为
票保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保证人必须根据票据法第46条的规定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绝对应记载事项并签章;(三)效力不同:民法上的保证只有从属性而无独立性,主债务无效或被撤销,则保证债务亦无效
票据保证的独立性则大于其从属性,除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形式上欠缺而无效外,即使被保证人的债务归于无效,保证人仍应负担保证债务
四)在被保证人是否确定上不同:民法上要求在保证关系时被保证人必须确定,否则保证关系便无法成立;而票据保证未载明被保证人姓名或名称时,该票据保证行为仍属有效,并采用推定的方式确定被保证人
(五)保证方式不同:民事保征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票据保征则只能是连带保证(六)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不同:民法中的共同保证人的连带责任可以根据特约予以排除
票据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责任是法定的,不能由保证人按照自治原则予以排除
(七)附条件的效力不同:票据保证不允许附条件,民法对保证附条件没有限制性规定
第2页共7页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7页汇票出票的效力1,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须对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