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页企业法律资讯专递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网IssueNo
12010/03/23新法解读最高法院公布司法解释统一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标准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以规范各地法院在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存在的不同认识,统一司法尺度
致未成年人受害担责不低于40%司法解释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规定监护人及受害人有过错的,应按照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
但无论何种情形,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都应当不低于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五十或者百分之四十
从以往的司法实践看,铁路运输人身损害事故受害人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尤其是受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处理难度相对要大得多
未成年人认识和避免危险、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又比较低,铁路运输企业即使设置了完备的警示标志、信号,也可能对未成年人不起任何作用,可以说是防不胜防
并且,在这类案件中通常也的确存在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的问题
司法解释倾向于保护未成年受害人,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人指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使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了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也要承担不低于百分之五十或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案件将由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司法解释同时规定,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理根据赔偿权利人起诉的案由的不同来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赔偿权利人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由事故发生地、列车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赔偿权利人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的,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此外,司法解释重申了此类案件由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