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INGCAPITALLIFEINSURANCECOMPANYLIMITED首创安泰附加保险费豁免保险合同条款(2005年1月中国保监会备案)1投保人与我们的合同4缴付保险费8释义1.1合同构成4.1保险费的缴付8.1意外伤害事故1.2投保范围4.2保险费的变更8.2意外伤害1.3如实告知1.4合同生效日及保险责任开始5投保人解除合同1.5保险期间5.1投保人解除合同(退保)2我们提供的保障6合同效力的中止与终止2.1保险责任6.1合同效力中止2.2责任免除6.2合同效力终止3申请豁免保险费7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3.1保险事故的通知7.1欠款补缴3.2保险费豁免申请权消灭7.2年龄的计算与错误的处理3.3申请豁免保险费的材料3.4保险费的豁免3.5身体检查3.6持续残疾证明条款目录第1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8页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在本条款中,“我们”、“本公司”均指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投保人与我们的合同1.1合同构成首创安泰附加保险费豁免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方为有效。本附加合同由所载的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有关声明、批注、其他约定书以及主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构成。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适用主合同条款,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有抵触时,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本附加合同条款依法解释,如有歧义,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为WP。1.2投保范围主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方可投保本附加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五十五周岁。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须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1.3如实告知订立本附加合同,我们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但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若本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持续有效两年后才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将不再依据本条规定行使对本附加合同的解除权。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但可以按比例(见附表二)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已缴的保险费。1.4合同生效日及保险责任开始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并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除非另有约定,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当日24时起开始。1.5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缴费期间一致。2我们提供的保障条款正文第2页共8页第1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8页2.1保险责任1、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持续生效一百八十日(若本附加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生效一百八十日为准)以后(不含当日)发生疾病,或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附加合同所附“残疾程度表”(见附表一)所列的第二、三级残疾的,我们将按以下规定豁免保险费,同时主合同及所有附加合同继续有效:(1)被保险人因疾病造成残疾的,我们无息退还残疾确认日之前一百八十日内投保人已缴的各期保险费,同时豁免残疾确认日以后的主合同缴费期间内的各期保险费。(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的,我们无息退还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残疾确认日之间投保人已缴的各期保险费,同时豁免残疾确认日以后的主合同缴费期间内的各期保险费。前述保险费包括主合同缴费期间内的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