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2011年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粤经信节能〔2011〕190号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顺德区财税局、经济促进局,兴宁市、紫金县、南雄市、封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我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合印发的《广东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粤财工〔2011〕5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有关规定,现就组织申报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申报范围和条件(一)通过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在2010年6月1日(含)以后签订并实施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申请财政奖励资金
2010年10月20日以后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需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
(二)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交通、商贸酒店、公共机构等领域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三)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1、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地域在广东省境内并且项目实施前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备案;2、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3、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4、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四)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属申报范围:1、新建、异地迁建项目;2、以扩大产能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