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20页终止劳动合同的教训【案例】〖HTK〗小兰姑娘(以下简称申诉人)是北京外资企业(以下简称被诉人)的保管员
依照当初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1996年12月31日是劳动合同的期满日期
1996年12月19日,劳动合同终止前被诉人人事部经理找到申诉人,正式向其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意向,同时,将一份《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交给了申诉人,申诉人未表示任何反对意见
数天后,申诉人在通知书的回执上签了字,结算了1997年1月31日以前的工资
在双方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的同时,申诉人因神经疼、支气管哮喘等病卧床不起,12月23日上午,申诉人将病假条送至公司人事部申请病假,人事部经理看了申诉人送交的病假条后,当即表示“因公司与其终止了劳动合同,申诉人送交请假条,申请病假已无意义”
申诉人认为:自己与被诉人签订的合同到12月31日方才到期,职工在合同有效期间患病应当享受医疗期,而在医疗期期间,企业是不能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的
于是,申诉人请求公司将合同延续至医疗期满
被诉人认为:劳动合同期内直至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时,申诉人从未请过病假,也没向被诉人交过任何诊断证明,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合同根本不涉及医疗期的问题
因此,对申诉人的请求,被诉人未予理睬
对于被诉人的上述作法,申诉人感到非常不解,1998年12月28日愤然向北京市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被诉人将双方的劳动合同延续至医疗期满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以后,迅速组成了合议庭,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调查核实,查明上述情况属实
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诉人在《终止劳动合同意向书通知书》的回执上签字并结清了1997年1月31日前的工资,并不表明双方已从法律意义上真正终止了劳动合同的
申诉人在12月23日交到人事部的假条是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递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