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1页第九章合同法(分则)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4分,2001年、2002年综合题的部分考点出自本章。《合同法》的综合题是每年考试的重点,考生应注意三个结合:(1)《合同法》、《票据法》的结合(2002年综合题第3题);(2)《合同法》总则、分则的结合(2002年综合题第2题、2001年综合题第2题);(3)《合同法》、代理、诉讼时效的结合(2001年综合题第2题)。考生在复习本章时,仍应注意综合题中总则、分则的结合。本章考点比较分散、复习难度很大。2003年教材的主要变化:简化了对第八节“建筑工程合同”的论述,最后1个自然段是新增内容,考生应重点关注“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题型2000年2001年2002年单项选择题1题1分多项选择题1题1分1题1分案例分析题0.25题3分0.5题6分合计2分3分7分本章考点精讲本章的重要考点包括:(1)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承担;(2)赠与合同的撤销;(3)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4)“买卖不破租赁”原则;(5)融资租赁合同;(6)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权;(7)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一、买卖合同(P258-262)1、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如订立所有权保留条款)除外。【例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为()。A.合同成立时B.合同生效时C.标的物交付时D.买方付清标的物价款时【答案】C2、标的物的风险承担(重点)一般情况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和风险的承担可能不一致,因此所有权转移与否不是确定风险转移的标准。第2页共11页第1页共1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1页【例题】在买卖合同中,所有权转移与否是确定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标准。()【答案】×【案例】甲、乙企业于2002年4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根据约定,甲企业于4月10日交付货物,乙企业验货后于4月15日以支票方式付款,甲企业收到支票后,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乙企业。在本案中,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于4月10日后由乙企业承担,但其所有权于4月15日转移,因此,所有权转移与否不是确定风险转移的标准。标的物的风险承担的具体规定:(1)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3)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例题】甲、乙企业于2002年4月1日签订一份标的额为100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乙企业应于4月10日前到甲企业的库房领取全部货物,但由于乙企业的原因,乙企业于4月20日才领取该批货物,但4月15日因甲企业的库房发生火灾,致使部分货物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乙企业应当自()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A.4月1日B.4月10日C.4月15日D.4月20日【答案】B【解析】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3、检验期间(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2)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4、分期付款合同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20%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双方应互相返还财产,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