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26页律师从事劳动法律事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指引是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综合自身的执业经验及对现行法律政策的理解所制作,仅供本协会会员参考,对会员的执业行为并无约束力。第二条本会希望本指引能使各位会员更多地了解劳动法律事务的业务特点及执业风险,提高业务素质,优化工作质量,促进业务交流。第三条劳动法律事务比较复杂,为方便阅读,本指引按服务对象的不同分为为劳动者提供服务和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按服务内容的不同分为担任用人单位劳动法律专项顾问、代理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第四条本指引根据现行劳动法律和劳动关系的一般特点以及律师执业中的通常做法制定,各位会员在实践中应注意法律、政策的变化和个案的特殊性,切忌生搬硬套。第五条本指引是内部交流资料,请勿对外散发。第二章业务洽谈和接受委托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未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的,有可能受到处罚。第2页共26页第1页共2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26页第七条在进行业务洽谈时,律师应审查委托人是否有委托人资格。委托人是劳动者的,应在律师的面前签署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以确保委托有效。第八条在进行仲裁、诉讼业务洽谈时,律师应审查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避免在是否构成劳动争议这一问题上发生失误。律师应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相关证据包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的证据,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二)劳动合同;(三)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四)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五)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厂牌、工卡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六)入职表、招工表等招用记录;(七)考勤记录;(八)工友的证言;(九)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据。第九条律师在洽谈劳动争议案委托事项时,应当依法审查委托事项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纠纷范围包括: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除名、辞退、裁减人员和劳动者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争议,或者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争议,均可以申请第3页共26页第2页共2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26页劳动争议仲裁;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申请人撤诉的案件,属于上述范围且未超过时效的,双方均可以再次申请仲裁。第十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律师应建议委托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争议;(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争议;(三)劳动者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争议;(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争议;(五)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争议;(六)其他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形。第十一条律师在洽谈劳动争议案委托事项时,还应审查以下内容:(一)委托人的各项仲裁或诉讼请求是否超过一年的时效期限;(二)委托人是否有支持其仲裁请求的证据;(三)案件的管辖地和管辖单位;(四)委托人是否有需要申请部分先行裁决或者先予执行的情形,是否需要申请医疗鉴定或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五)如已进入诉讼程序,应审查有关诉讼请求是否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