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6页我国现行破产法律责任的缺陷与完善一.我国现行破产法律责任的定义、特点及定义缺陷分析我国通行的《破产法》教材中写到:“破产法律责任是指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对企业破产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⑵同时,许多学者认为破产责任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破产责任设立的目的是通过制裁导致企业破产的行为,增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对责任感,以减少破产事件的发生;二是承担破产责任的原因是企业破产;三是破产责任承担的主体是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四是破产责任的承担形式只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不包括民事责任。以上研究成果的客体主要是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颁布实施时,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时至今日,当计划经济体制被市场经济体制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法人,甚至,当许多国家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已经扩大到一般自然人时,作为上层建筑的基本法律之一的破产法及其法律责任仍没有进行修改,就难免显得滞后与不合理,下面就后者不妥之处进行分析。首先,破产责任设立的目的不是在于减少破产事件的发生。不允许破产或该破产的企业不进行破产并不能减少事实存在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的数量,资产的优化在于其有效资本的增长而不是在于企业数量的增加。虽然我们对企业破产还是寄希望于它不破产,企业破产法实际上是防止破产法⑽。破产法律责任是通过保障破产法的贯彻实施,达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的目的,所以,只有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为目的,才符合我国破产法的宗旨。再次,把承担破产责任的原因归结为企业破产也是不科学的。长期以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为了防止企业在自己的任期内破产进而影响自己的政绩,“再苦也要撑”。破产--优胜劣汰的本意就在这种非市场因素作用下发生了扭曲。不可否认以破产与否来评价政绩的作法,是我国企业破产前进缓慢的源头之一。第三,把破产责任承担的主体归纳为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也是不切当的。一则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不应该成为破产责任承担的主体。理由是:权利义务是相伴而生、对立统一的,随着全民企业经营机制的进一步落实,“政企分开”的目的很快就会实现,“婆婆”就会被依次“休”光,如此,再追究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破产责任,就显得完全多余。非全民企业就更不待言⑶;二则其他有责任的人员,如对企业进行欺诈导致企业破产第三人、进行破产贿赂的人都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三则责任的承担远要因其责任形式的不同而主体不同,比如过怠破产罪的主体就只限于破产人,破产受贿罪的主体则包括破产管理人、破产债权人及其代理人。第2页共6页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6页最后,破产责任的承担形式只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也不合理,应该增加民事责任或说经济责任,这不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且也是完善法律责任体系的需要⑷。只有严密的责任体系才便于人民法院灵活运用,增强法条的可操作性。二.破产法律责任应有功能破产法律责任的最基本的目的是保障破产法的贯彻实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是对某人或某一组织施加法律责任的理由。结合破产法的立法宗旨及法律责任的一般原理,可以将破产法律责任功能具体化为如下几点:(一)惩罚破产违法和破产犯罪行为的功能。破产法律责任的惩罚功能,就是惩罚实施破产违法和破产犯罪行为的人,维护社会安全与秩序。在破产实践,侵害、纠纷、争议和冲突在所难免。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由公民个人或国家机关根据法律程序要求行为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以此惩罚违法侵权者和违法人,从而以文明的方式平息纠纷和冲突,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从这一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法律责任的惩罚功能是法律责任的首要功能。惩罚的主要目的就是威慑实施破产违法行为的人,并向个人提供了一个遵循法律规则的动力,它就象一柄“达莫克利斯剑”那样起着不容忽视的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