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立法中适用于股权信托的有关法律条款我们对相关法律文本进行了归纳,列出下列的有关法律条款,供参考:一
《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第63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64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第68条:“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合同法》中规定第396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400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
《公司法》中有关规定第108条:“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信托法》中与员工持股会相关的重要条款第2条:“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6条:“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第7条:“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第8条:“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
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第9条:“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信托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