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页对一起侵权案件的法律思考陈林据以研究的案例:2000年4月13日,某市城建局经市政府授权作为甲方与该市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签订该市“一路两环三街”户外广告经营发布权购买协议书,约定将关于该市“一路两环三街”(指该市正在建设中的东西快速路、一环、二环、北陵大街、黄河大街、北京街)路段的十年户外广告经营发布权以人民币5000万元的价格由股份公司购买。协议订立之日起10年内,除乙方外,其他任何广告经营单位对上述路段均不拥有任何经营发布权(特殊情况协议),在上述路段甲方或由甲方授权的其他方不再审批任何企业、组织或个人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经营的合同或协议,甲方在订立协议之前对上述路段已签署的户外广告合同自合同期满后,由甲方授权乙方代行管理。购买后,股份公司授权其子公司广告公司经营广告业务。金龙宾馆系一家涉外三星级宾馆,2000年其经城建局批准在自己家的楼顶设置了广告牌,城建局与股份公司签定购买协议后,金龙宾馆未再进行该广告的年审,也未再办理继续审批手续。2001年11月29日,市容综合管理办公室(承接城建局的部分行政职能)与广告公司联合在当地日报上发表了《关于对广告公司买断路段上的户外广告进行登记的通告》,该通告中载明“城建局与股份公司签订了《‘一路两环三街’户外广告经营发布权购买协议书》,股份公司从2000年4月13日起至2010年4月13日止,将‘一路两环三街’户外广告经营权整体买断,由其子公司广告公司经营。”同时,市容综合管理办公室出具了“关于股份公司买断路段户外广告经营发布权范围的确定”的情况说明,载明根据2000年4月13日城建局代表市政府与股份公司共同签署的《“一路两环三街”户外广告经营发布权购买协议书》及相关会议精神,确定买断路段户外广告经营发布权的范围为买断路段的路面上、桥体及路段两侧的第一视线内建筑物、桥体两侧的路面上及两侧的建筑物所发布的户外广告均在买断范围内,市容办或其他相关审批部门在没有确认股份公司是否同意的情况下,都不得批准股份公司以外的公司在买断路段上设置发布户外广告。嗣后,广告公司以金龙宾馆未经其同意擅自在上述买断路段范围发布广告,侵犯其独家经营权为由,要求金龙宾馆赔偿损失,双方协商无果。广告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金龙宾馆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对此案处理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广告公司是从市政府独家买断广告经营发布权的,金龙宾馆未经其同意,擅自发布广告,应构成侵权,应予赔偿。另一种意见是:金龙宾馆之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赔偿,理由是有无明确法律规定暂且不论,若予赔偿,则有违公平、正义之价值观念,社会大众也难以接受。问题提出:广告公司对金龙宾馆主张赔偿,依据何在?广告公司所享有广告经营权发布权究属何种性质的权利,物权抑或债权?若系债权,何种情形下,第三人侵害债权成立侵权责任?笔者认为,该案不是简单地赔与不赔问题,而是涉及到一个基本法律问题。我们知道,民法上基本问题,简言之,是“谁得向谁,依据何项法律规定,主张何种权利”。首先,本案广第2页共4页第1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4页告公司系根据股份公司与原城建局订立的买断协议并经股份公司的授权而取得的广告经营发布权的,与金龙宾馆本无法律关系,广告公司的诉讼请求如得以成立,须有一项侵权行为的法律规范足以支持其要求损害赔偿的此种请求,亦即,应以金龙宾馆之行为构成侵权为要件,首先要明确的问题是:本案讼争的广告经营发布权究属何种性质的权利,物权抑或债权?依据民法原理中的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不许当事人任意创设。如前所述,本案当事人讼争的广告经营发布权系广告公司由股份公司与原城建局订立的买断协议,并经股份公司授权而来的,从该协议约定的内容来看,股份公司系于订立协议之日起十年内独家买断该路段的经营发布权的,但该经营权毕竟是股份公司与原城建局的合意所为,且我国现行法律中对此项权利并未加以规定,故该经营权不属于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