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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十周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市家俊经贸有限公司与浙江开明教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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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3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34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提字第126号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开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城南路926号。法定代表人:邵名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德立,北京市纪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439号1幢。法定代表人:郁萌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凌巧荣,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嘉兴市家俊经贸有限公司(已注销)。申诉人浙江开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明公司)因与被申诉人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元公司)、嘉兴市家俊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2012)浙民再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1)民监字第880—1号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第2页共34页第1页共3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34页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0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开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邵名震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德立,恒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凌巧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兴中院)一审查明:2007年2月14日,恒元公司与开明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恒元公司承建开明公司投资的位于嘉兴市城南路与中环南路叉口的“浙江开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职业培训综合大楼”建筑安装工程。开工时间为2007年2月25日,竣工时间为2008年5月21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50天。合同暂定价为4000万元。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1、按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预算(1994浙)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按实结算)计价;2、材料价格按施工期前80%月份嘉兴市信息价平均值;3、综合费率取16%。工程预付款:开工前7天支付占合同价15%的工程预付款,承包人在完成金额累计达到合同价的53%后,开始向甲方返款;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分5个月,等额扣回工程预付款。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按月工程量的85%支付进度款、竣工验收后一年内付清。此外双方还对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2007年3月8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一、工期450天调整为438天,2007年3月8日起—2008年5月第3页共34页第2页共3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34页19日计算。实际工期在428—448天内不罚,在此区间外每提前或延误一天奖或罚3000元/天。二、履约保证金退还,恒元公司提交履约保证金400万元,结构封顶时退还200万元,其余200万元保证金开明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退还。三、工程付款,完成主体结构2层顶时,支付完成工程量价款的50%;结构封顶时付至完成工程量价款的70%;以后每月按完成工程量价款的50%支付;工程竣工后二个月内支付到总工程款的97%;其余3%为工程保修金,工程保修金在工程竣工一年后付50%,其余保修金在工程竣工后两年内付清。各笔款项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后一周内支付,如果建设单位提前支付,恒元公司按月利息1%返还,如建设单位滞后支付,按违约金1万元/天支付恒元公司(监理工程师签认前或后一周的时间段内不作计算)。如果在监理工程师签认后14天时仍不支付工程款,第15天起恒元公司有权停工,由开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四、工程结算按浙江省1994版的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施工图、工程变更(签证)单计算工程量;按施工期月份(取整)嘉兴市信息价平均值计取主要材料价格,无价材料由建设单位指定品牌进行价格签证。取费按综合费率16%等等。合同签订后,恒元公司陆续支付开明公司履约保证金400万元。第4页共34页第3页共3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4页共34页2007年10月20日,因开明公司指定分包,恒元公司与湖州建工装饰公司就幕墙工程签订分包合同一份,由后者承建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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