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页合同当事人应如何正确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李兵[案情介绍]原告:广州某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武汉某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5年4月6日签订《设备合同》和《设备安装合同》各一份
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13台进口电梯,共需支付设备款美金3042200元;由原告负责安装,并负责设备的调试及产品交付使用12个月的全套免费保养服务,被告需支付安装费美金667800元
之后,双方又于1997年2月4日签订补充合同,调整了购买电梯的型号,原合同设备价格调整为美金2700000元和人民币1341520元,安装价格调整为美金600000元和人民币294480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如期供货及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但被告未能如期支付设备款及安装费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设备欠款人民币40245
60元和美金81000元,电梯安装款美金600000元;赔偿欠款相应的银行利息人民币390161
被告辩称:由于原告提供的电梯中有5台主机非美国原产,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其又不按约定予以更换,故我公司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拒付余下的设备费用
经审理查明:1995年4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设备合同》及《设备安装合同》各一份
《设备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美国原厂生产电梯13台,总价款3042200美元;质量要求为全部设备材料是在美国原厂由一流技术人员生产,以及原告负责对全部设备免费保用一年等
被告在原告发货前预付97%的货款,余下3%货款在保用期满后支付
《设备安装合同》约定,原告负责《设备合同》中13台电梯全套设备的安装及12个月之内的全套免费保养服务,安装费为667800美元
1997年2月4日,原、被告双方再次签订电梯供货及安装补充合同,约定将原13台进口电梯中的2台电梯变更为原告生产的电梯,原合同设备总价款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