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页外贸代理纠纷案的法律分析一、案情简介告甲为某进出口集团公司,诉称受被告乙(乙为自然人)委托代理其作进出口皮革生意
但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代理合同,并口头约定利润五五分成(后查明甲实际所收之代理费不到进出口贸易总额的2
5%,而《外经贸部关于对第二十四条的通知》中规定受托人只能收取3%以内的手续费
)1998年5月,乙口头委托甲公司进口羊皮40万英尺,分八次完成,每次五万英尺
5月12日,乙将1998年《下半年订皮、生产及销售计划》传真给甲
5月27日,甲以自己名义与英特尔公司签订了"980MJH/BI56031UR"号购货合同,约定"甲购买40万平方英尺羊皮,单价3
70美元,装运时间为1998年10月31日"等条款
1998年6月9日,英特尔公司、甲又与阿迪兰公司签订确认书,将英公司在NO
980MJH/BI56031UR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阿迪兰公司
1998年7月1日,甲向阿迪兰公司开出LCC09860034号不可撤销循环跟单信用证,金额180,000
1998年7月15号,阿公司供给东方公司羊皮55,463
75平方英尺,价值199,669
同年9月17日,甲与阿公司完成了第二批交货付款事宜
1998年11月,甲公司委托丙完成最后一批货物的交易,并出具委托书
11月17日,丙与阿公司签订了关于上述合同与信用证的补充协议,该协议的一方为丙与乙,但签名为乙
1998年11月20号,阿公司向甲发货47,424
25平方英尺羊皮
但甲与乙均未提货
阿公司遂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裁决结果认为甲应向第三人支付货款并承担仲裁费,从而引发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的争论主要指向甲与乙之间是否存在代理关系以及丙之行为属何性质,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第一